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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 不同情形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和基数存差别

发布时间:2016-4-4     浏览次数:1222

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并非所有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都能得到经济补偿。而且因为情形不同,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基数也存在差别。

    

    案例分享

    小张于2011年1月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一个月,公司向小张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并于合同终止日向小张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小张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付一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张一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解释

    此外,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在劳动合同终止前,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则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避免在员工离职表等空白文件上签字。法院发现有的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让员工在空白表格上签字,事后又在表格上注明离职原因为“辞职”或者“拒签合同”等,这样的话,除非劳动者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签字时离职表为空白,否则再主张经济补偿金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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