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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发布时间:2016-4-5 浏览次数:1403
刘某2012年6月被一家木材加工厂招收为电锯工,与该厂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在工作时,刘某看到同班组的老职工都戴着防护眼镜和手套,于是要求厂方为自己配备眼镜和手套,但厂方以刘某还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发给。为此,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对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74条和第77条也分别规定,在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场所进行操作;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工厂应供给工人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该木材厂以职工刘某还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仲裁委指出企业的做法不对,应予纠正。木材厂接受了仲裁委的调解意见,表示一定按规定发给刘某劳动防护用品。